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须知 202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须知
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新办须知
1. 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人社发〔2021〕57号)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人应准备以下内容,待现场核查:
(1)材料核查内容:
a.申请人应保证办理许可期间(即通过一般审批制申请的为提交申请日期至许可日期,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的为提交申请日期至事后核查前一天日期),银行账户在账资金每天余额不少于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并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准备相应的公司银行流水账单。
b.可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设施。
c.能记录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派遣、工资、社保等信息的非试用版的人员管理专项系统。
d.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期限应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年以上或无使用期限。
(2)经营场所核查内容:
a.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的地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显示的住所应三者一致。
b.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扣除非工作区域(包括住宿、厨房、娱乐(如棋牌、KTV等)等非工作区域场所、设备)后,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且非工作区域与经营场所之间应有有效的物理间隔。
c.使用非自有房产的,租赁期限或无偿使用期限从提交之日算起不少于1年。
d.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的地址不存在其他市场主体。
e.具备灭火器、应急灯、疏散通道、疏散提示、防毒面具等安全生产设备。
3.通过告知承诺制新办须知:
(1)申请人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97 号)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即:
a.劳务派遣经营性可申请书;
b.告知承诺书;
c.公司章程;
d.设立中或当年度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人社分局将在许可发证后1个月内到申请单位进行事后核查。
(3)核查内容除上诉第2条内容外,还应准备以下材料核查:
a.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b.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c.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d.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4)事后核查不通过的,将撤销行政许可,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4.其他注意事项:
(1)请按要求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内容,逾期未提交的将会对许可延续造成影响。
(2)人社分局将在受理申请后开展为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3)人社分局将在许可发证后不定期、不定次数到现场开展日常检查,对于许可条件核查不通过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三十二条处理。
(二)变更须知
1. 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人社发〔2021〕57号)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人应准备以下内容,待现场核查:
(1)涉及变更注册资本的核查内容:
a.申请人应保证办理许可期间(即提交申请日期至许可日期),银行账户在账资金每天余额不少于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实收资本。并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准备相应的银行流水账单。
(2)涉及变更经营地址的核查内容:
A.材料核查内容:
a.可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设施。
b.能记录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派遣、工资、社保等信息的非试用版的人员管理专项系统。
c.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期限应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年以上或无使用期限。
B. 经营场所核查内容:
a.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的地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显示的住所应三者一致。
b.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扣除非工作区域(包括住宿、厨房、娱乐(如棋牌、KTV等)等非工作区域场所、设备)后,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且非工作区域与经营场所之间应有有效的物理间隔。
c.使用非自有房产的,租赁期限或无偿使用期限从提交之日算起不少于1年。
d.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的地址不存在其他市场主体。
e.具备灭火器、应急灯、疏散通道、疏散提示、防毒面具等安全生产设备。
3.其他注意事项:
(1)涉及变更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的申请,人社分局将在受理申请后开展为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2)如经营地址涉及“二标四实” 地址标准化的,应提交变更地址的变更许可申请。
(3)人社分局将在发证后不定期、不定次数到现场开展日常检查,对于许可条件核查不通过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延续须知
1. 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人社发〔2021〕57号)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人应在许可到期前60日前提交许可延续申请,逾期的将无法提交申请。
3. 人社分局将全面核查许可周期内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4. 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2021年11月1日起未变更许可经营地址的单位:
a.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情况下,选择提交《劳务派遣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应提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村(居)委会不再出具该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该证明不再为有效证明文件。
b.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村(居)委会不再出具该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该证明不再为有效证明文件。
5.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备查内容:
(1)材料核查内容:
a.可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设施。
b.能记录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派遣、工资、社保等信息的非试用版的人员管理专项系统。
c.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期限应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年以上或无使用期限。
(2)经营场所核查内容:
a.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的地址、许可证的地址应三者一致。
b.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扣除非工作区域(包括住宿、厨房、娱乐(如棋牌、KTV等)等非工作区域场所、设备)后,应不少于规定的面积,且非工作区域与经营场所之间应有有效的物理间隔: 对于2021年11月1日起获得许可、或已变更许可经营地址的情形,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对于 2021年11月1日前获得许可,且2021年11月1日起未变更许可经营地址的情形,应不少于50平方米。
c.使用非自有房产的,租赁期限或无偿使用期限从提交之日算起不少于1年。
d.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涉及的地址不存在其他市场主体。
e.具备灭火器、应急灯、疏散通道、疏散提示、防毒面具等安全生产设备。
6.其他注意事项:
(1)请按要求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内容,逾期未提交的将会对许可延续造成影响。
(2)人社分局将在受理申请后开展为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3)涉及单位名称、经营地址(包括变更地址、“二标四实” 地址标准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先提交变更许可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再提交延续申请,否则提交的延续申请将不予通过。
(4)人社分局将在发证后不定期、不定次数到现场开展日常检查,对于许可条件核查不通过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或第三十二条处理。
(四)相关安全生产设备要求
1.灭火器要求。灭火器不存在锈蚀、过期或压力不足的现象;储压式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在绿区;灭火器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有定期维护检查的记录。灭火器数量应大于或等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整数,如使用面积/75平方米=2.1,则灭火器数量为3个,使用面积/75平方米=2,则灭火器数量为2个。
2.应急照明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数量、类型、安装高度符合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正常,切断主电后,能正常发光,照度符合要求等。
3.疏散通道要求。单、多层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单面布房的高层建筑和双面布房的高层建筑,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30m 和1.40m。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10m 和1.20m,核查疏散通道、楼梯间的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疏散通道、楼梯间保持畅通,无杂物堆放;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不用任何工具能从内部开启,并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等。
4.疏散指示标志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以及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能在疏散路线上明显看到,并明确指向安全出口;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能转入工作状态。
5. 防毒面具要求。检查防毒面具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检查防毒面具有定期维护检查的记录。检查防毒面具数量应大于或等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整数,如使用面积/75平方米=2.1,则防毒面具数量为3个,使用面积/75平方米=2,则防毒面具数量为2个。
(五)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 《关于贯彻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97 号)
8.《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20〕139 号)
9.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人社发〔2021〕57号)
10.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146号)
11.《关于印发<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东消安委办〔2023〕9号)
上一条:采访签证(J1和J2字签证)颁发对象和所需材料
下一条:劳务派遣用工须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