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

A.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范围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B. 合理的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D. 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 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F. 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限额时的“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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