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住所判定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居民个人是指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判断标准
1.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这些个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也可能是外籍公民,他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典型的居民个人。
2. 居住时间标准:主要指无住所个人,一般指外籍个人,他们在境内无住所,但如果符合“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条件,那么其判定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判断标准:
上一条:灵活缴存公积金
下一条:VAT不能零申报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