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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销售自产特定货物
  •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以自产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
  • 销售自来水。


2. 寄售、死当物品销售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 交通运输服务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4. 建筑服务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5. 金融及相关服务


  •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
  •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应税行为。





6.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 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7. 其他


  • 销售自产的抗癌药、罕见病药品。
  • 邮储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

核心规
  •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3%) × 3%
  •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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