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适用减按征收的应税交易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减按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销售旧货(进入二次流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不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减按 0.5%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计算公式统一为: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 + 规定征收率)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减按后征收率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减按征收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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